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债务人被申请强制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其养老金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划拨?
一、案例导入1、名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案号:(2020)苏0506执2532号之一
3、裁判日期:2020.10.16
4、裁判文书摘录: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2020年6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2020年9月20日,被执行人翟某到庭报告财产。翟某称其无业、无子女、无配偶,除养老金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患有严重疾病。本院已冻结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系其养老金账户,每月养老金收入2500元到2800元,养老金上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和看病,申请解除对其养老金账户的冻结。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其养老金账户的冻结。
二、法律依据1、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2、关于查封冻结养老金账户后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综上,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但应当为其保留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该生活费用可以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