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孙仁
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1122××××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洋坂村洋头219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闽0181执恢985号
陈宗栋
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60105××××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马斜村159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 制 消 费 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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