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没有其他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同意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没有其他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同意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者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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