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果说把乘坐高铁和飞机也作为限制高消费的其中一个环节,我觉得这个概念值得商榷。
单从消费指数上来看,乘坐高铁和飞机,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交通工具而已。
把它列为高消费的确有失偏差。当然,我们把它界定在一定的级别上,加以区分还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严令禁止,不仅和当前的形势以及负债人尽快偿还债务,甚至日常生活都有悖常理。
从客观上来讲,不管是“老赖”还是失信负债人,他们仍然还是自然人,应该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
如果说,出一趟远门,坐一趟高铁都成了高消费 ,那么他们花几千块钱买部手机,算不算高消费呢?
更有甚者,在医院住一晚ICU少则7000~8000千元,多则10000好几,又该如何解释呢?
【二】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前居民负债率已经超过200万亿元,人均负债已高达14.285万。
在这些人当中,己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负债人员又有多少人呢?
截止到2022年11月25日,我们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数据获悉:
目前,全国总共有7,162,824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当然,欠帐还钱这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限制高消费从惩制转化成为一种公式,一个流程,一种门面那么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球浙商总会执行会长、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曾发言表示:
“近几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陆续出台了惩戒“老赖”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举措。
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也曾出现了部分执法单位尺度不一、过度执行、片面追求执行效率等现象”。
【三】
所以说,我们不排除它的确存在着直接损害个别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正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过程中,被执行的案件类型往往呈现出多样化、对象复杂化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限高令”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案件,更不能简单地“一限了之”。
我们都应该记得,限制高消费这个规定它最早开始于2010年10月1日。后来在2015年7月份又修改过一次。
从时间跨度上来看,整整13年过去,眼下机票比火车票都便宜。可我们依然还在延续10几年前的概念。
眼下,还有谁会说飞机上的经济舱、以及高铁上的二等座席仍然是一种享受和奢侈消费呀。
应该承认2000多年以前的“中庸之道”不仅有她的市场,而且还在继续毒害着我们。因为从来就没有两全其美。
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考虑和照顾到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这种听起来面面俱到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四】
特别是信用卡纠纷,它既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那么肯定就会有赔有赚,这就是经济规律。
可遗憾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它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只能赚不能赔呢?因为我是资本你是利益。
还不了我就去法院告你,甚至让你坐牢,这就是企业和个人的区别。总之你要用“钱”来说话。
既然如此,我建议就应该取消对债务人的出行限高,适当考虑并且给他们创造更多赚钱的空间。
从客观上促使他们早日还清债务,这也是一种良性循环,恩威并施,惩罚有度,才能相得益彰。
倘若我们左手拿着诉讼的“武器”让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右手高举着限制出行的砝码,那么还款的空间呢。
最后我们应该把“老赖”或者是“无赖”与正常欠款债务人区别开来,同时也应该承认:
即使允许负债人坐飞机,上高铁和债务人是否能够还清欠款没直接联系,只是为他们早日上岸提供方便而己。
同时,也充体现了我们在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上的客观性,使其更加合理化,更加人性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