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总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天,王总准备到上海出差谈一项业务,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因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
王总想起来有一件民事纠纷的案子打输了,作为被告方,王总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王总对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放在心上,直到被限制高消费,王总这才有点慌。
等王总用手机一搜索“限高”的法律后果,更是忧心忡忡,网上什么说法都有,有说孩子升学就业可能会受影响,也有说被“限高”后就无法贷款,还有说下一步可能会被法院拘留。
担惊受怕又得不到准确答案之下,王总只得拨通律师的电话。
“限高”和“失信”经常会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履行,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那么,“限高”与“失信”到底是什么?二者有何区别?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被列入“限高”和“失信”名单后该如何解除?
今天,就由大连中院执行二庭四级高级法官丛健来给大家详细解读关于“限高”和“失信”的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限高”与“失信”的法律后果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高”的情形: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都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目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作用。“限高”同时也是一种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主观上可以使债务人感到更为“不便”进而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高”的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列举的行为。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纳入“失信”的情形:“失信”措施的运用,主要在于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不屑一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直接将报告财产令束之高阁,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虚报瞒报;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不配合办案人员进入现场、阻挠评估;在法院处置股权进行审计时,不配合提交材料,隐匿转移材料;在房屋腾退过程中,阻挠执行、威胁办案人员等等。
“失信”的法律后果: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
“限高”与“失信”的解除条件
“限高”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限高”和“失信”的逻辑关系
采取“限高”措施的准入门槛低于“失信”措施:采取“限高”和“失信”是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二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对失信被执行人应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限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但违反限制消费令并不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唯一前提条件,只是可以纳入的六种失信情形之一,对采取了“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如果没有违反“限高”,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没有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只是的确没有履行能力,也不会被纳入“失信”,也就是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二者启动方式及纠错程序相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或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还有两条特别提示。
“限高”“失信”信息查询途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