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是指对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项措施的出台,确实对那些有钱赖着不执行的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毕竟,对其执行“限高令”,就是限制了某些人消费的资格,限制了某些人炫耀的资格。
有些人就会说了,“限高令”对待那些确实有钱不执行的人,是肯定有效的。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没有钱执行的人,就有些不公平了,毕竟这些人也想执行法院判决。但他们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缓冲,需要赚钱。如果将这些人限制高消费,就影响了他们赚钱。例如,有些人需要乘坐高铁,动车,甚至是飞机等。有些时候,因为生意需要还有可能需要住高级宾馆等。那么,面对这类人群该怎么应对呢?下面我就从法规角度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一,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期间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确实需要相应消费的。如果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就可以解除“限高令”。
我们这里提到的有效的担保,基本是无法做到。毕竟,如果有可以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情况下,也不至于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但是,我们拿出最大的诚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是可以试一试的,申请执行人的目的也是为了到达自己的目的嘛,如果他看到了希望,或许就同意了呢。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二,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期间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确实需要相应消费的。也可以找执行法官进行沟通,例如向法官说明实际情况,并给法官出具还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执行法官也是有相关权限的,但是这一切必须得到法官的认可才行。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以上两种方法是在确实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唯一可以试一试的办法。切记,申请消费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赚钱,赚钱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履行法院的判决才行。如果向法院申请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旅游,为了炫耀,为了与履行法院判决无关的消费,还是别自讨没趣了。
文末,我还是要多啰嗦一句。暂时的困难不要怕,既然败诉了就要“认”,就要选择面对。千万不要选择逃避,不要想着破罐子破摔,败诉判决必须履行。否则后果非常严重,影响一生,甚至是影响下一代。
另外,对于法院的“限高令”,千万不要视而不见。否则,法院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