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农村自建房报建,湛江建房报建流程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3-16 17:01:30

群众有建房的需求,但怎么建才不违法违规?违法建筑又将如何处理?记者昨日咨询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获悉,为引导群众依法建房,疏堵结合治理违法建设,我市于今年1月相继发布实施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等政策方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村民、居民建房报建手续、程序和方法,市民如有建房需求,应按规定申请报建。以上三份文件,均可以在湛江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一栏查阅到。

中心城区内外村居民向不同部门申请报建

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内的村民建房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村民建房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建设住宅,使用的土地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层数控制在6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3米,联建基底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面宽达到30米以上的,控制在8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7米。世居居民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按原面积建设;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内外地台高差不超过0.3米;首层一律不准建阳台,二层以上外挑阳台不大于1.5米;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天面、阳台、室内的污水应通过管排引入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

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具体程序请查阅文件原文。

已建在建、合高超高违建分类处理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从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该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若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将依法拆除。

不符合以上情形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下(含6层)的,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免于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层数6层以上9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的,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且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下的,可以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不超过6层,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上的,自行拆除到6层以下,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6层以下,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建设8层,但在建建筑超过已批准层数的,自行拆除到8层以下,经验收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后余下部分建筑可以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规定的在建违法建筑拒不停工,不按规定整改或擅自续建、加建或经批准复工后违建的,将按新增违法建筑拆除整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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