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就体现在《事故认定书》上。目前,就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为书证的一种,裁判法官应当采信,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的,法官可以不采信。裁判法官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的,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也就可以更改(重新判定)。
上级交警队对于下级交警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仅仅复议一下,几乎没有更改的。留给当事人复议的时间也太短,就三天。
一般交通事故还好,涉及到人员死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话,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关乎着罪与非罪。伤亡一人承担主要责任就是罪,同等责任就不构成犯罪。同等责任可以理解为50%,主要责任可以理解为70%。70%-50%=20%,也就是说这个20%的责任就是肇事司机犯罪的切入口。
犯罪不犯罪,体现在《事故认定书》上,而《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却不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司法文书,仅仅是比一般文书效力高一点儿的纸质证据。这让人感觉有点不可思议,这样的一纸文书却能让人进监狱,当然也可能让人免于刑罚。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而让《事故认定书》来挑起来这个大梁,真的有点太随意。
建议国家将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规范一下,纳入到刑事侦查法律文书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