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半生唐晶开除凌玲是哪一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6-05 21:16:56

剧情出自《我的前半生》第38集:唐晶带着客户资源跳槽到了辰星公司,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新官上任,第一把火就烧向她和贺涵情变的"祸根"。唐晶冷冰冰地、霸气十足地对凌玲说:"你被解雇了"。

我不禁要问:在上海这个大城市,在辰星这个大公司,难道从位居高层的贺涵和唐晶,到割据一方的部门负责人陈俊生和凌玲,都是法盲吗?唐晶解雇凌玲,根本就是违反劳动法啊!

前半生唐晶开除凌玲是哪一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解除3种情形。唐晶解雇凌玲,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力(人力资源)市场的一般趋势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解雇员工,罗列了诸多具体的情形,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前半生唐晶开除凌玲是哪一集,(2)

唐晶解雇凌玲的理由是:造谣生事、挑拨离间!

看过剧情的观众应该知道,唐晶指的大概是凌玲在辰星公司里造贺涵和罗子君的谣,挑拨贺涵和唐晶的关系的事情。显而易见,这个理由均对不上前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再说,贺涵和罗子君其实已经暗生情愫,凌玲只是提前说出了事实而已,贺涵和唐晶的关系也一直是暗流涌动、互相利用,还用凌玲挑拨吗?

为了照顾那些痛恨"小三"的观众的感情,我们退一步,勉强把凌玲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的行为套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请大家自行脑补上面第2条规定)。问题又来了,唐晶如果认定凌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合法?

前半生唐晶开除凌玲是哪一集,(3)

第一个条件:辰星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里面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不得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现实中,恐怕很少会有公司把这个列入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再退一步,假设辰星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还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

第二个条件:辰星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劳动者。现实中,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只是国有企业的标配,像辰星这样的合资公司或民营公司是不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也不屑让自己的普通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的。好吧,为了让"小三"凌玲"恶有恶报",我们再退一步,假设辰星公司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下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并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里也规定了"公司员工不得造谣生事、挑拨离间",那么接下来还必须符合另一个条件。

第三个条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很遗憾,我们从剧情里看不出凌玲"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的行为给辰星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前半生唐晶开除凌玲是哪一集,(4)

难怪凌玲对唐晶说:"你这是公报私仇"!

啰啰嗦嗦一大堆,现在我们知道,唐晶解雇凌玲是不合法的。下面的套话,就呼之欲出了:"凌玲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一步:可以请当地工会与辰星公司协商,也可以向有关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步: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回辰星公司工作,或者,选择不回辰星公司工作,但是以辰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辰星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步: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以再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辰星公司。

情归情,法归法。即便凌玲不该插足罗子君和陈俊生的婚姻,即便凌玲说了一些不厚道的话,在辰星公司面前,或者说在唐晶面前,她只是一个弱者,更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唐晶再有理,也不能违反劳动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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