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某某可向秦某某主张逾期利息,但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
首先,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其次,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被告应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秦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