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patent),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一、专利的类型
(1)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对其改进而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审查方式
(1)登记制:登记后就授予专利权。
(2)初步审查制:审查申请文件的齐全性,填写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准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没有问题,即授予专利权。
(3)实质审查制: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全部符合要求后才授予专利权。
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
三、专利申请条件
1.积极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就同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日之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相较于现有技术,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与进步,该发明有显著进步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能使用或制造,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在新颖性方面同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相同,在创造性方面只要求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基于性质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要求具有实用性,而是要求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较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消极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下列对象专利权,即不得提起申请: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专利权的特点
(1)无形性: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一般以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的形式被人们认知。
(2)地域性:专利权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比如在一个国家获取了专利权,只在这个国家受到专利权保护。除非国家间签订了双边的专利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否则需要分别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3)排他性:如果一项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那在相同的地域内,不能把这一项发明专利权授予其他申请人。
(4)时间性: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后,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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