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爵和伯爵的家里都有律师。他们的目的之一是在贵族和他的家庭成员之间起草合同。正如公爵和伯爵与在战争中为他们服务的士兵签订合同一样,他们也与在和平时期为他们服务的士兵签订合同。
律师在十三世纪变得更加重要。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财产法变得更加复杂,人们需要更多的帮助来维护他们的意志,以及挑战他人对他们认为是自己财产的权利的主张。
就像今天经常发生的情况一样,律师很富有,并且被那些不得不为他们的服务支付巨额费用的人所憎恨。一名优秀的律师年薪可达 10 英镑以上,到 15 世纪,进入法律行业是出身低微的人在社会上崛起的好途径。
凭借与婚姻合同和房产销售相关的合同工作,许多人能够很好地了解当地哪些妇女有好的嫁妆,以及她们有能力购买哪些房产。利用这些信息,他们有时能够结婚并购买他们可能不知道自己负担得起的房产。
大多数有钱人和有财产的人都对法律有很好的应用知识。十四世纪是一个好打官司的时期,人们会诉诸法庭以解决最小的问题。
在社会的底层,农民和市民与领主之间,也进行着永无休止的权利斗争。通过诉诸法庭、集体请愿、逃亡、金钱赎买、武力挟迫或*乱等方式,农民和市民从领主那里争得一项项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进入习惯法,或为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及特许令状所认可。这些自由和权利逐项累积,便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
希尔顿在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预先制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
“习惯法是佃户与领主之间斗争的一种特定协议”。农民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每项判例或惯例,字里行间,都含蕴着一段生动的故事,都是双方反复较量的记录”。
斗争连绵不断,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
在中世纪初期,是日尔曼人自由的逐步丧失,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领主专横任性权力的支配。
不过,普通人民尽管地位卑下,处境悲惨,但从未被“断其下翎”,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和维护争取自己的权利。
中国那种系统的“弱民”政策也不见于西方的中世纪。到中世纪末期,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市民已经成长起来。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奠定了近代社会的基石。
积极的权利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每一场斗争得到的权利,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