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概念。无论是以资本金注入还是政府付费等支付形式存在,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都将纳入政府投资范围进行监管。有财政资金支付的PPP项目、地方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均在《政府投资条例》的规范范围之内。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对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超概”情况的应对与处理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1)原则上不调整概算;(2)调整概算的事由包括“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3)调整概算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条例》从“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开始,全文17处提及“投资主管部门”,强调了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但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要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满足一定条件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或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以下情况可简化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
- 1.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 2.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上述第2点中的“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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