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考试当天,唐某广将学员张某送至考场附近,并支付给杨某3500元,承诺事成后再支付另外的1500元。杨某、刘某和刘某琴在考场附近的车内将考试作弊设备分别绑在学员张某的手上和脚上。
这些设备包括绑在张某左腿小腿上的手机,右腿小腿上的移动电源,左臂上的微型摄像头,以及放在耳朵里的微型耳机。考试过程中,张某利用身上的微型摄像头对准考试题目传送给刘某琴,刘某琴收到后便将答案通过设备传送至张某佩戴的微型耳机内。
最终,张某以90分的成绩通过了考试,但在离开考场时被查获。现场起获了作案用的电子作弊器一套。这场精心策划的作弊行为就这样被揭穿,而杨某、刘某和其他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