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没享受加计折旧扣除政策,还需要填(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回答:需要填报。
根据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
【提醒】企业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如果某项资产在会计上和税法上都已经折旧完了,但是仍在使用,这种情况说明当年没有发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因此不需要填写A105080表。
问题二: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回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结论: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需要纳税调增。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题三、企业长期停用的机器设备还需要计提折旧吗?如果计提还能所得税前扣除吗?季节性停工的呢?
回答: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 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停用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税会有差异,会计上需要继续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折旧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因此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折旧需要纳税调增。
季节性停工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税前不得扣除的范围,可以税前扣除,税会无差异。
问题四、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了,形成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回答:可以,但是需要专项申报。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未完整留存相关的损失资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结论:固定资产使用到期正常报废的损失,应当按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报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专项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资料无需到税局审批,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提醒:企业汇算清缴时,资产损失需要通过填写A105090报表进行申报。国税总局18年15号公告把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分类、保管,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留存备查。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资产损失的留存资料保管期为10年。
追问: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了,能税前扣除吗?
不能。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相关资产的折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五: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能税前扣除吗?
回答:若企业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发票等真实凭据,会计上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以按评估价计提折旧,但由于没有合规的票据,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需要汇算清缴的时候纳税调增。
问题六: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能否税前扣除?
回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追问:如果企业在12个月之内取得了发票,还用调整之前计提的折旧吗?如果企业在12个月之后才取得了发票,之前计提的折旧怎么办?
目前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应的问题,各地方税局出台的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代表
12个月之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用调原来的折旧,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为代表:
12个月之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调原来的折旧,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