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分析】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邦,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27条分析】
(1)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为人民服务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为群众路线,做好人民的公仆,努力为人民服务。
(3)该项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尊重人民的国家主人的地位。第三,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第四,倾听群众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