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
借名买房,
可能导致亲人反目、
朋友成仇人。
近日,
海沧法院就公布了
一起兄妹俩因借名
买房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借名买房”后
妹妹拒绝过户
2013年,李大哥于海沧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并与妹妹李小妹、妹夫签订协议书一份。
这份协议中约定:
李大哥出资并授权李小妹代理签订购房合同,以达到让李小妹拥有落户厦门的资格,双方协议等办理好交房及办理产权证和落户事宜之后,李小妹须无偿将上述房产过户或全权委托公证给李大哥。
购房4年之后,
在李小妹未完成落户的情况下,
李大哥一家要求
妹妹把房子过户给他,
却遭到了李小妹拒绝。
当时,
李小妹拒绝的理由是:
从2013年到2017年,该房产增值了300多万,而李小妹因为名下有房子,无法享受到首套的购房优惠政策,这几年因此失去了一些购房机会,哥哥应补偿给她30万元,她才同意过户。
哥哥给了27万
妹妹才将房子过户
后来,经过协商,
最后李大哥同意
以27万元补偿给李小妹,
李小妹将房子
过户给李大哥女儿。
本来事情至此告一段落,
但是时隔一年多后,
李大哥以“不当得利”为由,
将妹妹和妹夫起诉至海沧法院,
要求二人返还27万元,
并按年利率6%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
争议焦点在于
被告的妹妹和妹夫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几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已依据《协议书》履行完各自义务并享受权利,李小妹获取27万元补偿款系依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李大哥的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
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大哥的
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借名买房有“三大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敏辉律师分析认为,
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
1
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
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
3
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
借名买房
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
为买房、为落户
想出各种“曲线救国”的方法
结果几家欢喜,几家愁
厦门女子借弟媳名字买房
想过户时却屡遭拒绝
几年前,海沧的李女士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弟弟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李女士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
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以小孙的名义支付和办理,而实际款项均由李女士支付。弟弟的孩子上学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却遭到弟弟和弟媳的拒绝。李女士随后将弟弟、弟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权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