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污染的10条措施,防治水污染的建议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1-11 08:43:07

1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多少章节?

答:

共8章103条。

3《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5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

河长制(5条),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6条),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8条),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17条),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19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20条),约谈制度(20条),排污许可制度(21条),监测制度(23-25条),饮用水疏远保护区制度(63条),重要水体保护制度(74条)等。

7《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的规定?

答:

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4条)。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17条)。

8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标超总量,10条)。

9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答: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4.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企业、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章第一节)

10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

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32条);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45条);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46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47条)等。

11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49条);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49条);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51条)。

12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52条);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55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56条);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58条)。

13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61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62条)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62条)。

14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

1.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63条);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63条);

3.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64条);

4.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65条);

5.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66条);

6.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67条);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与威胁供水安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69条);

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70条);

8.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9条)。

15其他重要水体保护保护的规定?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74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75条)。

16水污染事故的处置规定?

答:

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76条);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78条)。

17有关专业用语(112条):

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4.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5.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1河流型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

1.2河流型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米。

陆域: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

准保护区: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2.1湖库型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水域: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小型湖泊、中型水库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3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陆域: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小型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以及中小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2湖库型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水域: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陆域: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单一功能的湖泊、水库、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不小于3000米的汇水区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可以划分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的流域分水岭。

准保护区: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3.地下水型

按含水层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

具体划分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 100 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 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将水源的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19《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来源:龙马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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