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和李星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2003年夫妻二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于是和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王丽丽和李星星现已有病在身,在生活和治疗期间,均由三个子女服侍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为此两位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及存款等遗赠给三名子女,并由他们平均分得;若三名子女不赡养父母,则其不得接收此次遗赠。在老人生前,三名子女对父母均尽了赡养义务,但是老人去世后因继承遗赠协议中的份额发生了争议,欲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三名子女接受遗赠的基础是《遗赠扶养协议》,可是这份协议的效力是有争议的。
知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赠与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扶养人”指的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以及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律师解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父母子女关系,在签订协议时,王丽丽和李星星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某某作为子女对其有法定赡养义务,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作为获得父母遗产的对价,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且三名子女系王丽丽与李星星的法定继承人,与父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上是不适格的,应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无效的协议。因此京云律师认为,在王丽丽和李星星生前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父母的遗产。
京云律师提示,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充分尊重。但是,不是所有合法处分自己财产而签订协议的行为都是有效的。因此在涉及大额财产的协议中要谨慎,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协议的有效性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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