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扣分吗,濮阳副驾驶不系安全带会被拍到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2-20 0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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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

一、2023年7月16日7时30分许,在106国道清丰县高堡乡北乜城路口处,宋某仲驾驶京L***3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自北向南行驶左转弯张某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宋某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某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附第六十八条第第一项:(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下:宋某仲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允承担同等责任。

二、2023年07月11日14时07分,耿某建(男,68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清丰县建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行理路建设路口北1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芳(女,41岁)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耿某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耿某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耿某建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芳负次要责任。

三、2023年04月05日09时许,在清丰县人民路与人和大道交叉路口处,郑某洲驾驶冀DW***4“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西向东程某东驾驶“立马”牌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程锦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根据以上情况,郑某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郑某洲承担全部责任。程某东不承担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濮阳市速捷运输有限公司、清丰县运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两家重点运输企业,违法未处理车辆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制度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信息来自:畅通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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