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卖房一方能办到房产证吗,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能直接卖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2-20 03:41:25

【案件简要】 张某与李某于199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全额付款购买了合肥一处房产,产权面积约70平方米,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2017年5月10日,李某将该处房产以80万元出售给潘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17年10月1日,张某、李某离婚。张某以李某未经其允许、李某与潘某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李某与潘某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李某与潘某是否存有恶意串通,潘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原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涉案房屋,被告潘某基于对不动登记公示效力的信任,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被告潘某不存有过错。现涉案房屋产权已登记至被告潘某名下,被告潘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加之原告没有提供两被告恶意串通的证据,故被告潘某现系涉案房屋合法所有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张某主张两被告系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若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无权处分案涉房产,且损害了原告利益,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告李某请求赔偿损失。

拟稿:店埠法庭 徐丽君

核稿:杨文政

排版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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