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 经常出现夫妻双方把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 有时候是为了表达爱意,让对方有安全感,有时候是权宜之计,因对方有 购房资格。不论哪种原因,都存在一定的隐患。如果一方擅自以自己名义 或者伪称取得对方同意,要将共同房产卖掉可以吗?另一方该怎么办?
案例
35 岁的魏某(男)与 29 岁的夏某(女)于 2015 年结婚, 二人拥有两套房子,一套出租,一套自住,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妻 子夏某的名下。魏某出国打工,一去四年未归,长期的分居致使 两人产生矛盾。2020 年 1 月,魏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准备 与妻子分割财产,却没想到原本在出租的那套房屋已经被夏某卖 了。魏某得知消息后,去找房屋买主冯某主张权利,认为夏某卖 房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的买主应 当返还房屋。冯某知道后倍感委屈,他认为自己的购房合同手续齐全,也 已经把钱付给卖方,而且程序上房屋已经过户, 自己理应是房屋 的主人。那么这个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房屋应当归冯某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夏某作为房屋登记所有人已经私下和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法律中冯某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一方,意思是冯某不知道 夏某瞒着魏某进行房屋买卖,他是善意的。同时,他已支付的价款和市场 价值相差不大,最后,房子已经进行了过户,这满足了善意取得制度,魏 某不能向冯某要回房子,但是,魏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向夏某赔偿损失。
可能有人认为夏某作为妻子,有权代表魏某买卖房子,这个想法是不 对的。如果想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等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第一,将房屋等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人登记为夫妻双方。如果房产登 记簿上有双方的姓名,那么就需要取得两个人的同意才能购买房产。即使夫或妻一方声称已经征得配偶的同意,买方也应尽注意义务,了 解出让双方是否对出卖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买方难以被认定为是善 意取得房屋。第二,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确认之诉,要求 将自己列为房屋共有人。第三,异议登记,如果夫妻关系恶化,为防止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可 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该房产异议登记。提出异议的一方将会被记载 入不动产权登记簿,同样对买方起到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