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爱车上加装导航并不鲜见,但自行加装导航引汽车出现自燃,这种情况该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大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5月,李新(化名)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车辆含税近14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10万余元。
不料,购车不足三年,2018年3月,该车辆在大足区龙水镇电镀小区发生火灾。后经大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主驾驶右侧前方中控台位置,认定起火点为主驾驶位置前部、点火开关下部45厘米处,起火原因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此后,李新与汽车品牌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沟通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汽车购车损失15万余元及上牌费用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汽车公司举示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导航系统并非汽车出厂配置,而是出厂后原告自行安装。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报告,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导航线路故障引起,而涉案导航系统并非原车标准配置,即该导航系统为另行加装。而加装导航必然涉及对原车电路改动,现无法确认涉案车辆是由于导航线路故障导致自燃,还是车辆自身线路故障导致自燃。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涉案车辆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不符合法定标准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对李新要求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自燃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该导航为销售公司安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销售方为其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尚不足于证明其与销售方建立汽车导航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原告提出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