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一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本条是对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所有权人。但本条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租赁合同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倒签租赁合同损害租赁物买受人利益。
二、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一些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法律保护问题。
案例一:默示续租
【裁判文书网案例】(2020)京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原告继续居住在被告的房屋中,并按时支付租金。被告在某一时间要求原告搬出房屋,原告不同意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原告继续居住在被告的房屋中,并按时支付租金,被告也接受了租金。这表明双方默示同意续租,原告有权继续居住在被告的房屋中,直至租赁期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案例二: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裁判文书网案例】(2019)粤03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
在此案例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一段时间后,被告要求原告搬出房屋,原告不同意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