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法律事务。
《公证法》规定公证期限的意义在于,保证和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性和便捷性的需要,防止玩忽职守、怠于行使权利等行为的发生。
在公证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期限,其中办证期限是最重要的期限。《公证法》规定办证期限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公证书之日止,为十五个工作日。但三种情况发生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是不可抗力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等;二是补充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并经受理后,证明材料不一定齐全,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三是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除了办理公证的期限外,为了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还有以下一些公证期限:如委托调查的期限、终止公证的期限、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公证复议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