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一朋友(大娟)公司向天津某布草生产厂采购了一大批酒店布草,准备开业使用。
眼瞅就要到收货日期了,该生产厂代表突然给大娟打电话说,无法提供质检报告,理由是疫情严重,质检要排很长时间队,至少得等2个半月。
大娟一听就恼火了,说2个半月黄花菜都凉了。
生产代表这时提出,可不可以先付款收货,质检报告后补。
但大娟考虑到这家布草厂有着拖欠质检报告不给的黑历史,因此没有同意。
那么,题述商家送货不给质检报告,作为采购人的大娟公司有权拒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照该两部法律规定,商家的义务在于保证销售产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此时,再依照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可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是商家必须要随货交付的材料。
那么如果商家没有履行该随货交付材料义务,作为采购人的大娟公司有权仅以此为由拒收吗?
笔者认为,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依照合同约定拒收货物。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单证义务,毕竟只是一项:
从给付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据此行使履行抗辩,较难站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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