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将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写成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笔者以为这是极为明显的错误。
提起诉讼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起算点,也即诉讼时效的计算。
立案时间则关乎着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审理期限的起算。
对于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是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日期为准,因为这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立案时间,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对起诉后的立案时间有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与法律相悖的事实,例如诉前调制度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在递交起诉材料一两个月之后才正式立案,这明显违背民诉法126条的规定。
虽然说最高院有立诉前调案号视为立案的一个裁定【(2023)最高法民辖45号裁定书】,但各地法院是否采纳还存在疑问。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前置程序中存在诉前调下,如果还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认定为提起诉讼的时间,则会出现很多问题:
例如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提起了诉状但并未立案,如何确定申请人提起了诉讼?申请异议登记之前就已经递交了诉状,之后在15内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何确定异议登记的效力?
关于诉前调制度的弊端,可见笔者已发表的文:
大多法院都是将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作为立案日期,但对于有诉前调前置的前提下,这其实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笔者在北京法院网看到过一篇文章,是对于立案时间如何确定的分析,文中写到目前的主要几种观点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立案日期为法院接受诉讼材料之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案日期为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
第三种意见认为立案日期为原告交纳诉讼费并换了法院的正式发票之日;
第四种意见认为立案日期为法院将案件录入微机系统之日。
该文对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流程作了相关叙述:
原告提交起诉材料→法官审查材料(或经庭长、院长批准)→决定立案→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免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并换发票(缓交、免交诉讼费被批准)→立案庭将案件录入系统→将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
该文的链接如下: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5/04/id/831905.shtml
故对于立案时间的确定问题,早在2005年即已经有法律从业者关注到了,这也是现实中切实存在的问题。
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可以视为法院立案时间,但前提是直接立案,而没有经过诉前调阶段,若有则立诉前调案号应当视为法院立案时间。
另外,提起诉讼时间不等同于法院立案时间,根据上述的立案流程,可以看出这两者的区别是极为明显的。
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发展,就现实中已经实行多年的诉前调制度与立案时间的冲突问题,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与划分。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立法者和相关部门应将更多的目光移向这些相冲突的问题并制定出合理的规范。
在法治大厦中,这些问题可能仅是结构上的一个节点,但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可能就是最重要的那根主梁。
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可能还需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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