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刑法学更不例外!”
------张明楷
刑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法益。刑法一方面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法益为目的,另一方面又会剥夺被告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法益。
我们办的是一起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他们的人生。
——和所有执法办案的兄弟们一起共勉。
【和老刘一起办案】这个专栏系列,老刘就是站在一个公安机关法制员的角度,和执法办案的兄弟一起探讨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个人认为:我们法制员与办案民警的关系,就像是领航员与赛车手的关系。
法制员凭借自己对赛道的熟悉和手中的“路书”,为车手指引方向、下达操作指令、分析突发状况……指导车手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按照指定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终点,获取胜利。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可能大多数的办案民警都有一个认识上的错误:刑事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己的案子办案质量就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有些案子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起诉了,依法判决了,但是在我们的案件质量考评里面,该案也有可能是劣质案件,甚至是0分案件。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存在着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统计不实,监督缺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受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受、立案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简单案例,看看大家的第一反应:大爷在小区遛弯的时候,被同小区一位女士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小区群众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要不要出警?要不要受理为案件处理?
(我们在文末进行解答)
未在规定时间内受案或者决定是否立案;
受案后未依法制作送达受案回执和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查询方式;
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错误立案;
未经立案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措施;
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越权管辖案件。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问题。受立案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执法不作为。对群众报案不接受、不登记,对明显应当受案立案的不受案、不立案,导致群众报案无门,乃至形成信访问题。
二是执法慢作为。有的案件名义上受了案、立了案,但受案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不开展实质性的调查和侦查工作,长期挂案,久拖不办,导致案件不了了之,或者时过境迁,失去了侦破条件。
三是执法乱作为。有的受利益驱使,人情请托,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越权管辖案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受案立案统计不实。有的受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考核要求影响,设置了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为了应付考核,隐案瞒案,不破不立,先破后立,违规拆案并案,违规降格处理案件,人为控制接报案数、受立案数。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不论任何形式的报案,都应当立即接受,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1类是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
第2类是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第3类是公安机关在工作当中发现的。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也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