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按照不同的情形立即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2、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3、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确的,经办案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规范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对于任何报案,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办案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以后,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后,依然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刑事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本单位管辖。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
具体表现为:
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危害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触犯了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时候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查获犯罪嫌疑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而且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法确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首先是职能管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不同机关按照职能划分受理案件的权限,公安机关不能管辖其他职能机关管辖的案件。
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着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只有明确认定了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才能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未经立案,不得采取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
受案后的调查核实阶段,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立案后,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措施。
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案件有控告人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之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之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