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了定金之后若反悔,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近日,茂南法院就对吴某诉茂名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2018年7月24日,吴某计划购买茂名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吴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00元,双方当事人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购房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其后,吴某反悔不买该房,要求开发商退定金遭拒绝。于是,吴某于今年初将该开发商诉至茂南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退还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该定金系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属于立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吴某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据此,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是法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本案中,因购房者个人支付定金后反悔而未能订立购房合同,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读者在签订有关协议时,要对法律规定、法律事实及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记者张伍 通讯员梁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