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约房(日租房)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网约房(日租房)是指未取得旅店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网约房(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日租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三、经营网约房(日租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网约房(日租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消防及安全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在网约房(日租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网约房(日租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派出所备案,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网约房(日租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书;
(二)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网约房(日租房)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七)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五、网约房(日租房)经营者应当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住宿登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如实、及时报送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按照公安部“五个必须”规定落实通报登记备案制度。网约房(日租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六、网约房(日租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约房(日租房)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网约房(日租房)住宿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网约房(日租房)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四)网约房(日租房)住宿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合一验证工作。
七、对于网约房(日租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八、对于网约房(日租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此通告的规定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按出租房屋管理的网约房(日租房),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网约房(日租房)实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网约房(日租房)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如实核验网约房(日租房)信息、网约房(日租房)经营者信息、网约房(日租房)订单信息,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阿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