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事件简单还原,中行的原油宝事件是怎么回事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02 11:59:30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已经3年多。2020年4月21日,中国银行“原油宝”因国际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为负数而导致广大投资人重大亏损,引发了投资人的激烈反应。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其中包括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该案为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此次江苏高院还披露了案件的具体细节。

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本金损失

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 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

根据官网披露的案情简介,2020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行”)手机银行APP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

签约当日,江茂均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行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

2020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中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

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

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该案是涉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

江苏高院认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事件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事宜,中行依托其网点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与绝大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

三年多前一度冲上热搜

“原油宝”是中国银行“纸原油”的产品名称。3年多前,受疫情影响,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出现极度波动。2020年4月22日,多位中行“原油宝”投资者发现,通过“原油宝”投资WTI 05原油期货合约的账户持仓出现大幅亏损,预存的保证金一夜归零,甚至还倒欠中行大笔保证金。

一时间,中行“原油宝”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甚至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关注点主要集中于:投资人亏损、产品缺陷、各方责任、操作问题、监管问题等几个方面。

事件发生后,中行相继发布了4份说明,回应市场关切。12月5日,原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原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根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2020年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还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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