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双方以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达成统一共识,而“握手言和”。
文/每日财报 栗佳
继2020年4月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爆发已过去三年多,然而该事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抹去,反而因投资者多次诉讼再次引发业内关注。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的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披露了江茂均诉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细节。该案为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
事实上,早在2021年年初,原油宝第一案经过一审已有结果。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
这样的“二八开”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所有投资者满意,所以才有了后续投资者再次上诉维权,但最终结果仍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称,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
看似这次事件仅仅只是简单的诉讼案,但其实并不然,这背后仍有不少值得我们深度探讨的地方。
“原油宝”第一案始末,原油期货负值引发的悲剧
让我们先将时间拉回到2018年,正是在当年的一月份,中国银行面向投资者开办了“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德州轻质原油(WTI)期货首行合约。
彼时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的确在2018年赚到了真金白银,要知道当年10月美原油期货曾一度爆涨至75美元/桶。也就是说,在原油期货一路上涨的大背景下,投资者是可以通过“原油宝”交易获得盈利,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中行所开发的“原油宝”,本质上是一款具有类似期货交易机制的理财产品,根据国际原油市场变化而有赢有亏,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理论上,中行原油宝由于不带杠杆,其自身亏损幅度却是相对可控的,至多不过亏掉全部本金。
然而,在2020年受疫情“黑天鹅”持续搅动,以及地缘政治、经济周期下行冲击等综合因素影响下,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尤为剧烈。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首次罕见出现负值结算价-37.63美元/桶。
而由于4月20日22时中行“原油宝”账户就已停止交易,未能及时平仓、持有多头仓位的客户直接被打到“穿仓”,最终导致部分投资者亏掉本金,甚至出现倒欠银行钱的情况。投资者和中国银行都蒙受损失,由此触发“原油宝”事件。
据统计,该事件爆发后,按协议结算价统计,约6万户中行“原油宝”客户保证金总计42 亿元全部损失,还倒欠中行保证金超过58 亿元。
由此,大批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将各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告上法庭,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原油宝第一案中的原告江某,就将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告上法庭,诉请判令:确认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约11.08万元并退还保证金约2.89万元。
最终,双方以中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行负担达成统一共识,而“握手言和”。
中行领罚5050万元,给行业敲响警钟
复盘中行“原油宝”事件,不难发现,这不仅对中行自身口碑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也让众多投资者遭受到了重大金钱损失。
诚然,国家监管部门也同样重拳出手,对中行进行了严厉处罚。先是在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就对“原油宝”事件表态称,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七个月后,2020年12月份,原中国银保监会就“原油宝”事件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高达5050万元;同时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原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原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实际上,若中行原油宝能够在当时美原油05合约跌成负值时进行及时调仓,也不会出现投资者大规模损失掉此前追加的保证金了。这显然也折射出中行所开发的原油宝从设计到运营等多方面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最基本的价格标准设计方面,原油宝条款规定“中国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原油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这赋予了中国银行很灵活的价格调整权,在投资者实际交易过程中,会发现其原油宝买入、卖出的价格与美原油期货的实时价格存在出入,价格机制不透明,显然也为后期事件的爆发埋下一颗“大雷”。
其次,在产品风险设计方面,虽然此前中行在交易过程中皆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却未考虑到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的情况。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很难看到交易员在执行风控,眼睁睁的看着原油价格跌至负值以下,最后以-37.63美元的史上最低价附近结算,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在产品运营方面,中行原油宝移仓时点存在很大漏洞。我们知道,末日轮行情向来有征兆,而为了防范期货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发生的非理性波动风险,金融机构一般将最后交易日期都设置在国际期货合约到期前7到10天左右,此次合约,其他银行多是在2020年4月14日至17日就已经进行了移仓,却只有中行拖到最后,造成巨额亏损,因此被投资者广为诟病。
总的来看,中行“原油宝”事件给整个银行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任何金融产品的开发、设计和运营一定要将对个人账户交易业务的风险管控作为重中之重,最大程度对风控进行前置,不能让投资者为自己的错误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