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制作询(讯)问笔录的:
询(讯)问已完毕,现在向你宣读笔录,请确认是否与你所陈述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之处,请指出;如无误,请确认签名或者捺指印。
39、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声像资料等证据的:
你好,我们是××单位的办案民警,在××时间××地点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我们需要调取声像资料,这是我们的证件,请配合,我们将会对涉及到的信息保密。
40、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声像资料等证据的: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个人有如实提供的义务,请协助我们的工作。如拒绝提供,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通知证人作证的:
我们是××单位的办案民警,现向你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这是我们的证件,请予以支持配合,我们将会对你的个人信息保密。
42、伤亡人员家属询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何不拘留对方当事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如经调查对方当事人有应当拘留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我们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绝不偏袒包庇。
43、案件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经过调查,××案件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这是书面通知,请签收。我们已将案件移交给××部门,你可以与××部门联系处理。
(二)交通警察调查取证时避免使用以下禁忌用语:
▲当事人来访,承办民警忙于处理其他事务的,禁用“人不在,外边等着”、“这事不归我管,爱找谁就找谁去”、“忙着呢,没时间接待你”等语言。
▲接待当事人的,禁用“这事我见的多了,你懂我懂”、“别人都明白,就你不明白,真够笨的”、“你真是个法盲”等语言。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禁用“你不就是××单位的吗,有什么了不起”、“不听我的话,对你没什么好处”、“我们就这么办了,你找谁也没用”、“爱到哪儿告到哪儿告”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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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规范用语
(一)交通警察开展检验、鉴定工作时区分情形使用以下规范用语:
4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因调查取证需要,我们将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对××进行检验、鉴定,请配合。
45、因客观原因,鉴定机构不受理检验、鉴定委托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
鉴定机构未受理检验、鉴定委托,是因为不具备××鉴定条件,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全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依法妥善处理这起事故,请不要有顾虑。
46、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时间太长,提出质疑的:
检验、鉴定需要一定时间,我们已于××年××月××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超过20日,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还需延长,我们将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日内送达给你。我们会督促鉴定机构,请耐心等待。
47、当事人需要做伤残评定的:
为了做好后续的事故损害赔偿,根据有关规定,你可以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我们将予以协助。我们也可以向你提供符合条件的伤残评定机构名录供选择。
48、伤者在医院死亡,家属将尸体直接运走,需要死者家属配合尸检的:
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我们需要安排法医到尸体存放地点进行尸体检验,以确定死因。如不配合尸检,将会影响案件正确定性和调查处理,甚至产生对你们或者死者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慎重考虑,配合我们的工作。
49、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
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我们将委托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现征求家属意见,你是否同意。如你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将会影响案件正确定性和调查处理,甚至产生对你或者死者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慎重考虑,配合我们的工作。
50、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或者质疑的:
你提出的疑问,我们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释。检验、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的,如你对鉴定意见仍存有异议,你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我们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原检验、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存在错误,或者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资质等理由和证据。
51、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
你的重新检验、鉴定申请我们已经收到,我们会尽快审查,如符合规定,我们将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由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
52、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超出规定时限的:
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你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按照法律规定你的申请我们不能受理,请谅解。
5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确定前,死者家属要求办理丧葬事宜的:
按照有关规定,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确定前不能处理尸体,我们会督促鉴定机构加快进度,请耐心等待。
54、尸体检验完毕后,需要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
××的尸体已经检验完毕,为使你的亲人早日入土为安,你可以为亲人办理后事了,请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5、死者家属拒绝按期处理尸体的:
我们能体会到你的心情,但尸体是否处理,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根据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是让逝者能够早日入土为安,请遵守规定,及时办理丧葬事宜。
56、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当事人认为扣留时间过长的:
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已于××年××月××日委托××鉴定机构对你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机构将在2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还需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鉴定意见确定后,我们会及时发还车辆。
57、对发还对方事故车辆提出异议的: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违法及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车辆。目前,收集证据工作已结束,且车辆没有可以扣留的法定情形,我们必须依法发还车辆,超期扣留车辆是违法行为,请理解。
58、发还被扣留的车辆的:
我们的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扣留的车辆发还给你,请在××日内领取,你的车辆存放在××地点,这是返还凭证,请签收。经通知30日后仍不领取车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们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警察开展检验、鉴定工作时避免使用以下禁忌用语:
▲当事人对鉴定内容或者结论不明白的,禁用“鉴定书上不都写着吗,自己看去”、“自己去问鉴定单位”、“我也不懂”等语言。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禁用“鉴定意见就是这样,不认可也没用”、“这是专家认定的,有什么不认可的”等语言。
▲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禁用“鉴定意见就是这样,不认可也没用”、“瞎折腾啥,重新鉴定也没用”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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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处罚规范用语
(一)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处罚时区分情形使用以下规范用语:
59、向当事各方公开事故证据的:
××事故已调查完毕,现将调查取得的证据向你们公开,如你对事故证据有疑问,我们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对你提出的意见,我们将予以记录。
60、当事人要求公开不宜公开的证据的:
此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按照规定我们不予公开,请理解。
61、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
对你提供的新证据,我们会予以记录和审查,并将按规定补充调查。
62、需要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时限的: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经批准,此事故认定的时限中止计算,按规定中止的时间不超过60日。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后,我们将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在5日内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6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疑问或者异议的:
对你提出的疑问,我们可以作出解释。如你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申诉。
64、受送达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的: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仅代表你确认已收到认定书,不影响你的其他权利。如你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我们将予以记录,视为送达。
65、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事故证据材料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你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需要你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
66、对事故伤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对你因事故受伤我们表示同情,但是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希望你今后能接受教训,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
67、对事故无责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你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处罚时避免使用以下禁忌用语: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内容不明白的,禁用“你懂不懂法,回去学会了再说”、“没功夫跟你解释,我这忙着那,有意见告去”等语言。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认可的,禁用“事故就这么定了,不服也没用”、“这事是集体研究的,我说了也没用”、“你有保险,亏不了你”等语言。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禁用“像你这么开车,就应该狠罚”、“我说罚你就罚你,不要废话”等语言。
6
损害赔偿调解规范用语
(一)交通警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区分情形使用以下规范用语:
68、当事人询问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的:
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途径包括自行协商、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你们可以选择适合的方式。
69、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
这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你们可以自行协商,希望你们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要求,只要出于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70、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出调解申请的:
根据有关规定,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进行调解。此事故目前只有你单方面提出调解申请,我们无权调解。
71、调解代理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
由于你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你不具备代理资格,请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补充完善授权委托书)或者更换具备资格的调解参加人。
72、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赔偿要求,对方不同意的:
关于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请你们双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如达不成协议,我们将终止调解,你们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今天的调解双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决定终止调解。你们可以到其他调解机关(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4、赔偿义务人不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坚持要求交通警察解决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具有民事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希望你能理解。对于损害赔偿争议,建议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的:
根据有关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垫付相关费用,我们将予以协助。
(二)交通警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避免使用以下禁忌用语:
▲赔偿权利人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禁用“你这不是漫天要价吗,有点诚意好吗”、“赔多少是多呀,你还指望这个发财呀”、“差不多就得了,别没完没了的”等语言。
▲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有异议的,禁用“出了事还不想赔钱,哪有这好事呀”、“不赔钱就别想取车”等语言。
▲各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暂时未能达成一致的,禁用“我再说一遍,不成就算了”、“你们爱找谁找谁去,没工夫管你们这闲事”、“我还忙着呢,你们谈不好就别谈了”等语言。
7
肇事逃逸案件查缉规范用语
(一)交通警察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区分情形使用以下规范用语:
76、初次接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一方当事人或者家属的:
我们已经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全力开展查缉工作,案件进展情况我们会依法告知你。如果你有案件线索,请及时向我们提供。
77、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或者家属要求解决抢救费用的:
因案件尚未侦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我们将予以协助。
78、电话联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求进行车辆排查的:
我们是××单位的办案民警,正在侦办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要对你的车辆进行排查,希望你予以配合。请将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开到××地点接受调查,或者由办案人员到约定地点进行排查。如果拒绝配合排查,我们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9、被扣留车辆未排除嫌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求发还车辆的:
由于你的车辆尚未排除嫌疑,暂时不能发还,在此期间可能会给你带来不便,请理解。我们会加快工作进度,一旦排除嫌疑,立刻发还车辆。
80、受害一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询问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的:
我们对案件侦破工作非常重视,并全力以赴查找破案线索,目前已经开展了××等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告知你。
81、受害一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供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有价值线索的:
你提供的线索对于侦破案件非常重要,我们会根据线索迅速侦查,一旦有进展,将及时告知你,感谢你的帮助,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早日破案。
82、受害方提供的线索没有使用价值的: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你所提供的线索,我们已进行了核查,但与案件没有关联,我们会做进一步排查。如果你有新的线索,请及时向我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