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到楼下或小区内(外)快递员处取快递,变成了从菜鸟驿站领取快递。单纯从商业模式,菜鸟驿站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递业末端投送难、成本高的问题:
一是在部分小区和办公场所不允许快递员直接进入投递快递,或收件人不方便马上领取时,将快递放在菜鸟驿站,以方便收件人去领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递业末端投送难的问题。
二是如果要求快递员一一将快递送达收件人手上,会极大增加快递员的工作量,影响到投递的效率,增加快递公司经营成本。让菜鸟驿站统一收取后,再通知客户自行领取,属于快递业在末端服务上的细致化分工。
不仅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而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末端投送成本高的问题。
菜鸟驿站创办者也就抓住这两点,从快递业的大蛋糕中切下了一块,让自己获得了商机。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客户也觉得不是什么大问题,方便时走几步路或下趟楼去取就是,在有的时候还会给自己带来方便。但问题是,快递员不加区分把快递放在菜鸟驿站后,就视为已经送达客户手上,菜鸟驿站理直气壮地通知客户自取,这是否有道理?
个人认为,这是没道理的。不论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将快递直接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是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菜鸟驿站在没有获得收件人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代替收件人收取快递,更无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后让收件人自取。
现快递公司以及菜鸟驿站的实际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在快递员以各种理由不直接投送到约定地点和收件人手上,到楼下或小区内(外)电话通知客户自取)混淆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服务性质,把末端投送义务强行转嫁给客户,以此了节约自己的经营成本,把盈利建立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基础上。
首先,菜鸟驿站的法律地位不是受客户委托代为收取快递的代收人,而是快递公司的商业伙伴,从快递公司收取报酬承担本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的末端投送义务。
菜鸟驿站的法律性质等同于快递公司的末端服务网点,只不过是以集约经营的方式不只为一家快递公司服务,解决快递业末端投递难、成本高的问题,通过帮助快递公司完成合同义务来获取商业利益。菜鸟驿站从快递公司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用,自应当代替快递公司完成末端投送,将快递交付给收件人手中。
只有收件人到菜鸟驿站领取了快递或菜鸟驿站代替快递公司将快递送到了收件人手上,快递才应当视为送达。在商业模式上,只是快递公司与菜鸟驿站签订了相关合同,收件人从未授权菜鸟驿站有权代替自己收取快递。快递公司将快递放到菜鸟驿站并不能视为快递已经送达,最后一公里的投递应由菜鸟驿站完成。
其次,菜鸟驿站因是代替快递公司完成末端投送义务,就应当按快递的具体地址投送到收件人手上,至于客户是否选择自取是客户的权利,而不是客户的责任和义务。
客户只与快递公司发生法律关系,依据双方的约定,快递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将快递直接投送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手中,至于快递公司在服务流程上与其他人进行分工协作,与客户没有关系。
菜鸟驿站的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收件人的代收人,要求客户自取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不能认为理所当然。
不能因为很多收件人因没有给自己带来太多的麻烦,没有提出质疑,就自然认为是在帮收件人收取快递,让收件人自取是应当的,认为是方便了客户,从而卸除自己的义务。当收件人不愿意自取,要求菜鸟驿站将快件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手上时,菜鸟驿站应当代替快递公司完成末端投送义务。
在实践中,我就遇到类似的情况,在自己不方便时,要求菜鸟驿站把快递送到快递约定的地址时,被菜鸟驿站理直气壮的拒绝,说你不来取就算了,我退回快递公司就是。
我就在想,我什么时候授权你帮我领取快递了?你从快递公司分享了我付出的快递费,你能履行合同义务,有何理由不按照我和快递公司之间的约定投递到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手中?
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小题大做,菜鸟驿站统一收快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方便了客户,你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安排去取又不会费多大的劲。其实我一直对快递公司在能够直接投送到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时,不投送让客户自取的方式存在质疑,这种方式是在损害客户利益,违反了客户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菜鸟驿站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操作模式,而且演变为理所当然。
在小区或者办公场所不允许直接投送时,我还可以理解,但以人手不够或者其他理由我就不太理解和认同。
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应当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不能利用消费者好说话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模糊自己的合同义务,推卸自己的责任,把不正常的事认为是理所当然。
不论是快递公司也好,还是菜鸟驿站也罢,客户在接到通知后自行领取是在帮你们的忙,不是客户的责任和义务,你们应当抱有感激之心。
客户要求你们送达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时,你们应当且必须尊重客户的指令,因为这是你们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本末不能倒置,关系不能混淆。
作者:袁志,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教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估专家,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法律顾问。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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