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户籍,史学界一般叫做“五等版簿”,指有田地产业、要纳税服役的人户,此为列入户籍的“主户”。又按照田地产业的多少将他们分为五等,一二等称为“上户”,三等称为“中户”,四五等称为“贫下户”。五等之上有“官户”,另立户籍,官户仅纳税,免服役,这部分人大多数是通过科举做官的士大夫,而剩下没有生产资料的一概归入“客户”,他们往往贫无立锥之地,受尽盘剥奴役,生活在大宋的最底层,但却创造着大宋最多的财富,正所谓“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
“客户”的由来及演变发展“客户”这一名称,早在魏晋时便有出现,但真正成为一个群体固有名词,则是在唐朝时期。唐朝开元年间有记载:“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州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所谓逃役者,其实就是因土地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生产资料但同时还要服役,所以不得不流落他乡,佃种其他人的土地来维持生计。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了“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但是唐德宗特别强调了:“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言下之意不要把“客户”归为一个户类,其本意还是想让天下百姓“耕者有其田”。然而唐德宗的土地改革还是失败了,但终唐一朝,“客户”中还有一部分人是有生产资料的,不全是租种地主的佃户。
然而,到了五代时期的户籍中,“主户”与“客户”有了正式的区分。后晋时,有赵再礼命“不论主、客,每岁率钱一千,纳之于家,号曰拔钉钱”。在南唐,后主李煜“于客户内有三丁者抽一卒,谓之围军,后改拔山军,使物力户为帅以统之”。这说明南唐不仅户籍中有“客户”,而且“客户”与“物力户”之间应该存在着隶属关系。
宋承五代制度,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即规定“据诸州见管主户”重新确定州的等级。石介对其解释是:“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范仲淹也在其《田赋志》中讲到:“客户盖是浮浪之人,起移不定。”因为这些人深受士大夫和前三等主户剥削而*,大多来自他乡,因而被称为“客”,归于户籍制度上便称之为“客户”。
以上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一、宋代的“客户”普遍存在已是既定的社会现象,宋朝政府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二、以“主户”和“客户”加以区别,是要定其纳税与否,也便于统计和预算。三、“客户”相对立“主户”而存在,已然为社会之政治稳定埋下隐忧。
“客户”的分类“客户”由其无生产资料的特殊性,所以对拥有田地的主人来说,有着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故而他们的户口依附于主户的户籍内或者“侨寓”、“浮居”等等,根据隶属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即地客、佃客、浮客。
- 一、地客。
此类“客户”与地主隶属关系最强,近似农奴。《名公书判清明集》称“地客”与“地主”有主仆之分,尽管宋朝政府一再强调“地客”亦为良民,不可买卖,但在实际中却是“将地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
这种情况在四川地区表现的最为明显,如《太宗实录》记载:“剑南峡路诸州旁户,素役属豪家,皆相乘数世。”《清平乐》中韩琦也曾上奏仁宗皇帝曰:“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每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赖衣食借贷,仰以为生。”当时所谓“旁户”和“客户”其实皆是“地客”,其家中一概人口世代都隶属于地主“主户”,从社会地位来看,“地客”实为宋王朝当时最底层人士。
但两宋时期,除却四川以外,其他地区“地客”人数较少,隶属关系也相对较弱,其中以乡村雇佣制为主体的“佃客”最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