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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文件所涉商品出口申报及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申报要求
申报品名为口罩、防护服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1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需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01 医用物资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5号公告”以外但涉及“53号公告”商品(7类)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的两种特殊情况
1.进口复出口的: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2.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
(1)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附件2】;
(2)生产企业需在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
02 非医用口罩
●“单一窗口”中新增申报要求
1.“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 新增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是”及“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