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2万元,写了一张借条,约定一年还清,但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到期不还,我能否向他再主张利息?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在借条中没有写明借期内利息的话,再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关于逾期利息,法律同时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02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写了张借条,当时口头说的两个月就还,可是在借条上没有写明期限和利息,现在对方不还钱了,我该如何主张利息?
答:关于借款利息利率的标准可以参照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关于起算期限的问题,因为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如果来法院起诉的话,一般以起诉之日为起算时间。
03
法官,您好,我借了朋友10万元,但对方实际只给了我8万元,现在对方让我按10万元为本金还本复息,我应该给吗?
答: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砍头息”,“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04
法官,您好,我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5%,借期三个月,我按约定支付了利息,现在觉得利息约定过高了,能否让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