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劳动者,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合同的期限。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这样的约定,在下列情况下,是无效的。
1、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对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未履行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约定是无效的。
如果该条款同其他条款的字体的大小、粗细、颜色等有区别,该条款以明显的字体或者加粗等方式区别于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就履行了提示义务。
2、用人单位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约定也不是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约定达成合意。
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未经协商,不可协商,不能变更,劳动者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失效。如果双方要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双方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者可以根据当时的行业情况,就劳动报酬和合同期限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满延续劳动合同的期限,事实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经过平等协商的。而用格式条款约定的,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未经平等协商的。
如果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加上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直接协商该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了一部分期限,另一部分期限不协商,强加给劳动者,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不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会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明知该约定对自己不利,损害自己的权利,劳动者不会自愿接受该约定,接受也是被迫的。
(2021)苏0102民初7270号劳动争议案,我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两次订立的劳动合同中都有第36条款。
第36条款是格式条款。内容是:
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意向终止劳动合同,则自然延续一个合同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内容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意向终止劳动合同,则自然延续一个合同期的约定。明显对用人单位有利,对我不利。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延续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我作出承诺,不仅不能保证合同一定会延续,而且限制了自己的权利。
双方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我就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根本就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36条。
第36条约定事实上限制了我的权利,明显对我不利,对用人单位有利。
我会自愿接受该约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