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将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期间会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有六十天,第一段为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段是在双方均未撤回申请情况下在第一段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作为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期间。故上述两段“冷静期”为能否顺利完成离婚手续添加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离婚冷静期”有何风险?如何防范?
首先,“离婚冷静期”下最大的风险就是一方不配合申请离婚登记或申请发给离婚证,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离婚程序,对此可以尝试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双方离婚意愿、遵守并配合履行离婚程序等内容,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违约金条款。当然,前述约定不应当出现限制个人婚姻自由或不合理违约金情形,否则在诉讼阶段有可能会被驳回或调整。另外,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倾向于离婚协议未经办理离婚登记而认定未生效,对于相关约束、违约条款不予认可,所以离婚协议的拟定非常重要,必要时还是建议找专业律师定制化草拟;
离婚协议非常重要
其次,“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有可能对财产进行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如家庭暴力,对此也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注意约定,条款拟制过程中可注意设定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下转化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并咨询专业律师,在其指导下针对一方不当行为进行取证、存证。
综上,“离婚冷静期”对今后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有重大影响,离婚协议、离婚程序的办理变得尤为重要且需要谨慎应对,否则将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