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士钟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后和直播平台一起被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钟先生的妻子江女士主张:直播打赏属于无偿赠与法律关系,其丈夫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频繁打赏,累计打赏数额较大,显然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而且在此过程中,为了避免被自己发现,钟先生还通过编辑虚假银行短信的方式,进行了隐瞒,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直播平台全部返还充值打赏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娱乐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之不断变化。
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在此范围内,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钟先生每次充值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只看累计总数,其每一次充值行为均与直播平台建立一次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结合钟先生、江女士陈述的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其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等多种因素,法院认为,难以直接认定钟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必然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且在直播平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网络服务后,主张返还充值金额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不公、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驳回了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