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之八
《上层建筑》
第五节 上层建筑的性质
作为社会的政治形态,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原生的权威性。它对自己的基础——社会的经济形态既有依赖性,也有强大的反作用力。其反作用力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而这种正负相反的反作用所表明的东西,就是上层建筑的性质。
上层建筑的性质一般是指内政,可以用进步、保守和反动来分类。凡是能有效地调节生产关系、民族关系、人际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都是进步的;凡是维护旧有生产关系、民族关系和人际关系,能够保持生产力不倒退、社会不动乱的,都是保守的;那些倒行逆施、支持和维护不合理的生产关系、破坏民族关系、人际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损害社会和谐的,都是反动的。
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代表形式,在国际事务中的表现也有质的不同。有的以大欺小、持强凌弱,应该归之为野蛮或反动;有的则平等相处、和平发展,应该归之为文明或进步。
分析世界各国的国家组织状况可以看出:上层建筑(国家)的性质与其所实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无关——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未必反动和野蛮,实行私冇制的国家,也未必文明和进步,未必不欺小凌弱。
马克思用阶级专政概括和定性上层建筑的理论,是不科学的理论。因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只有特权专政的实例,没有民族专政或阶级专政的实例。异族统治(或称专政),只是异族中特权人物和特权阶层实施的统治(专政),不是整个异族的统治(专政);同样,所谓的阶级统治(或称专政),也只是阶级中特权人物或特权集团的统治(专政),不是整个阶级的统治(专政)。更有这种情况:某些统治集团中的好些人甚至关键人物的出身和身份与社会经济的主导阶级并不搭界。少数人的民族或阶级实行专政不可能,无产阶级作为占人口大多数的一个阶级,要实行专政更是无法实现的。进步的上层建筑,应该是也只能是兼顾各民族和各阶级、阶层利益的上层建筑。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国家、政权都应当是全民性的。一切非全民性的国家政权,都是国家政权的异化结果。
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正确的——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资本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资本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是,其所有制形式决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性质的结论却是错误的。因为所有制形式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不管是公有制、私有制还是私冇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积极的,也不是绝对消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无论是对经济基础的性质还是对上层建筑的性质,都没有决定的作用。严格的说,经济基础本身是不存在所谓性质的,就像生产力本身不存在性质一样。
综上所述,上层建筑确实是具有不同的性质的。那么,上层建筑的性质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本人的结论是: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统治意念决定的,是由国家的内政外交政策法规体系决定的,是由统治者或执政者综合的政治法律行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