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个坑,尤其是这6个,你踩过吗?近一两年房企高频爆雷,引发商业承兑汇票接连跳票,房地产领域商业承兑汇票法律风险正在逐步增加,建筑、建材等上下游企业更是难以避免受到冲击。本文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项伟律师团队将总结多年的票据办案实务经验及结合票据的实践操作,站在持票人的角度,分析其风险点并提出建议。
法律风险
随着时代进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逐渐代替传统的纸质汇票并进入市场广泛流通,但其准入门槛低、“空头”风险高、操作规范性要求高等特点也使得不少公司的财务人员屡犯错误。而在小编看来,抓住几个“关键词”即可。
“追索权”
追索权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若商票出现跳票,出票人已经明显丧失履行能力,此时起诉出票人已无济于事,而向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则成为取得票款的关键钥匙。但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呢?
“提示付款”、 “十日”
“有效”的提示付款操作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了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提示付款中的10日实为票据到期日起(次日)起算十日。因此,小编提醒各位持票人,定期检查票据是否到期,票据到期后进行有效“提示付款”!
“拒付证明”
通过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进行操作指令后,当票据状态的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时,说明持票人已经进行了提示付款并且取得“拒付证明”。这也与纸质票据主张权利需要取得书面的拒付证明不同,电票通过简单的票据状态就可以判断。
“两种请求权”
即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追索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意味着当票据跳票时,持票人不仅可以以票据关系主张权利,还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向票据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
“基础法律关系”
基础法律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事实和前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票据债务不履行,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就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才随之消灭。若持票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应视作基础法律关系中付款义务人未能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
但持票人若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小编提醒应关注基础合同有关付款的约定中是否明确了商票支付即义务完成。即在合同中不存在“交付票据即合同价款请求权归于消灭”等类似条款。
衡纵律师建议
1、合理选择诉讼及维权方案,对出票人、前手背书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诉讼周期、履行能力等角度,按照最高效的方案执行。持票人亦可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追索权的完整性、合同的约定、维权的成功率等来选择以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追索还是以基础法律关系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
2、公司财务建立商票台账制度,定期查阅商票到期时间,确保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相应证据,以保证追索权的完整性。
3、在接受电子商业承担汇票前严格审核出票人的财务状况,了解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避免遭受损失。
来源:衡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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