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时,应采用专用夹具。
6 焊工考试6.0.1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6.0.2 经专业培训结业的学员,或具有独立焊接工作能力的焊工,均应参加钢筋焊工考试。
6.0.3 焊工考试应由经设区市或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负责进行。对考试合格的焊工应签发考试合格证,考试合格证式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6.0.4 钢筋焊工考试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焊工,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6.0.5 理论知识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筋的牌号、规格及性能;
2 焊机的使用和维护;
3 焊条,焊剂、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的性能和选用;
4 焊前准备、技术要求、焊接接头和焊接制品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5 焊接工艺方法及其特点,焊接参数的选择;
6 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及消除措施;
7 电工知识;
8 焊接安全技术知识。
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由各考试单位按焊工报考焊接方法对应出题。
6.0.6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用的钢筋、焊条、焊剂、氧气、溶解乙烘、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等,应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焊接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0.7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评定标准应符合表6.0.7的规定;焊接方法、钢筋牌号及直径,试件组合与组数,应由考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焊接参数应由焊工自行选择。
表6.0.7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评定标准
续表 6.0.7
注;箍筋焊工考试时,提前将钢筋切断、弯曲加工成合格的待焊箍筋。
6.0.8 当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结果.在一组试件中仅有1个试件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可补焊一组试件进行补试,但不得超过一次。试验要求应与初始试验相同。
6.0.9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当在焊接生产中三个月内出现两批不合格品时,应取消其合格资格。
6.0.10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每两年应复试一次;当脱离焊接生产岗位半年以上,在生产操作前应首先进行复试。复试可只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6.0.11 焊工考试完毕,考试单位应填写“钢筋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连同合格证复印件一起,立卷归档备查。
6.0.12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对上岗操作的焊工随机抽查验证。
7 焊接安全7.0.1 安全培训与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钢筋焊接工程的企业应建立健全钢筋焊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应对实施焊接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按焊接设备的操作说明书或有关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实施焊接操作。
7.0.2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 焊接人员操作前,应戴好安全幅,佩戴电焊手套、围裙、护腿,穿阻燃工作服;穿焊工皮鞋或电焊工劳保鞋,应戴防护眼镜(滤光或遮光镜)、头罩或手持面罩;
2 焊接人员进行仰焊时,应穿戴皮制或耐火材质的套袖、披肩罩或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7.0.3 焊接工作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特殊环境条件下还应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2 焊接电弧的辐射及飞溅范围,应设不可燃或耐火板、罩、屏,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3 焊机不得受潮或雨淋;露天使用的焊接设备应予以保护,受潮的焊接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彻底干燥并经适当试验或检测;
4 焊接作业应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避免操作人员吸入焊接操作产生的烟气流;
5 在焊接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告标志。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7.0.5 各种焊机的配电开关箱内,应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开关;焊接电源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焊机的保护接地线应直接从接地极处引接,其接地电阻直不应大于4Ω。
7.0.6 冷却水管、输气管、控制电缆、焊接电缆均应完好无损;接头处应连接牢固,无渗漏,绝缘良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各种管线和电缆不得挪作拖拉设备的工具。
7.0.7 在封闭空间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7.0.8 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干式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及胶管等,应防止损坏。发现压力表指针失是,瓶阀、胶管有泄漏,应立即修理或更换;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使用期满或送检不合格的气瓶禁止继续使用。
7.0.9 气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气瓶应摆放稳固;钢瓶在装车、卸车及运输时,应避免互相碰撞;氧气瓶不能与燃气瓶、油累材料以及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2 吊运钢瓶时应使用吊架或合适的台架,不得使用吊钩、钢索和电磁吸盘;钢瓶使用完时,要留有一定的余压力;
3 钢瓶在夏季使用时要防止暴晒,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结霜或出气量不足时,应用温水解冻。
7.0.10 贮存、使用、运输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时,应分别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现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A 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A.0.1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1 一般项目各小项检查评定不合格时,在小格内打×记号;
2 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A.0.2 箍筋闪光对焊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箍筋闪光对焊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