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报废年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进行延缓报废,大货车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至70万公里引导报废。行驶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车辆报废有补偿但具体还要看车型,如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一万三千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九千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六千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千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一万一千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七千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五千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千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一万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六千元。
根据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