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5. 国家、北京市等有关的法律、政策、文件
二、工程概况:
三、塔吊安全使用规定:
3.1安全协议及安全交底:
(1)、塔吊进场使用前所有安全协议书和安全技术交底均须按规定严格进行签字、盖章手续。租用单位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进行安技术交底。
(2)、塔吊使用前,凡可能造成交叉作业的塔吊双方均须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书,并对双方的塔吊操作工、信号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3)、设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承运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均须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未签订安全协议书及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单位和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3.2对塔式起重机司机的要求:
(1)、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2)、必须在穿有指挥信号服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
(3)、严禁酒后作业。
(4)、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分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
(5)、严格执行“十不吊”管理规定。
(6)、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7)、操作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档,每挡停1~2秒,直到最高档。
(8)、被吊物品严禁超出施工现场范围。
(9)、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50cm停止,确定制动,物料捆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10)、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
(11)、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降下。
(12)、当吊钩滑轮组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13)、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作业。
(14)、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15)、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式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掰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转动。
(16)、当周边有障碍物,不允许吊臂处于自由旋转状态时,应设置地锚与低吊钩锁定。
(17)、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18)、塔吊顶升平台上、大臂上、平衡臂上禁放任何浮放物。
(19)、严禁从塔吊上面往下抛掷任何物品和便溺。
(20)、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21)、塔吊驾驶室内必须配置灭火器材。
(22)、在无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23)、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烈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3.3对信号工、挂钩工的要求:
(1)、信号工、挂钩工必须经过配训合格,持证上岗,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2)、起重机司机、信号工、挂钩工在作业前,应共同交底,统一信号。
(3)、信号工正确选择指挥位置,不准站在吊物易碰难躲和违反防护措施的危险部位。
(4)、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5)、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兼作挂钩工。
(6)、作业中必须戴好安全帽,配穿好专业服装,严禁酒后作业,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塔吊起重性能和被吊物的重量。
(7)、严格执行“十不吊”作业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准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准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
(8)、挂钩工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9)、吊绳的挂设不得影响吊钩保险装置,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
(10)、穿绳:确定吊物中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11)、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纽、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12)、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上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和。
(13)、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宜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它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4)、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5)、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16)、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17)、吊运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护。
(18)、捆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19)、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
(20)、当吊装构件、设备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21)、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补焊、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2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2)、出现拧扭死结、死弯、死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3)、塔吊钢丝绳断丝达到10%,应报废更换新绳。
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绳直径7%,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应更换。
(24)、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4群塔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因气候的异常变化或夜间施工,均有可能发生塔吊起重臂与相邻塔吊钢丝绳的碰撞情况,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避免相临塔吊同时在交叉作业面上工作。各区段须配备取得操作证的、经验丰富的信号指挥工,确保指挥时能兼顾邻塔的作业位置,以避免低位塔吊的起重臂碰撞高位塔吊的钢丝绳。同时,还要注意天气风速的变化,当风力达到6级以上(包括6级)时,塔吊必须停止作业。遇雾天或照明环境不良时应停止作业。
(2)、多塔作业时,各机指挥要默契合作,不得在大臂交叉范围内同时吊运,
要合理安排吊运时间,使各台塔吊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空间工作。
(3)、高塔避让低塔。高塔在转臂前应先观察低塔运行情况再进行作业。
(4)、动塔让静塔。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5)、空载让重载。两塔同时运行时,空载塔吊必须避让重载塔吊。
(6)、前臂让后臂。当作业半径内有其他塔吊后臂时,必须判断其运行方向,前臂避让后臂。
(7)、客塔让主塔。塔吊回转进入其他塔吊使用区域时,应观察主塔大臂的停放位置,主动避让。
(8)、后塔让先塔。塔吊回转时首先观察相邻塔吊是否回转,应主动停机避让邻塔,确认安全后方可回转作业。
(9)、信号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作业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准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准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
(10)、必须对塔式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工配备对讲机,对讲机要统一设定频道,并必须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要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11)、信号工、塔式起重机司机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12)、信号工在指挥过程中,必须时刻目视塔机、吊钩与转臂过程,同时还须环顾相临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安全提示铃声。
(13)、必须在塔机起重臂、平衡臂端、塔帽顶端安装红色闪光灯和红色旗帜。
(14)、停机时塔式起重机在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的情况下,吊钩要起升到5米位置,将小车回收到临近塔身10米处。起重臂按顺风向停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15)、如遇突然停电或出现故障时,为使大臂不影响其它塔吊工作,减少碰撞危险。要用手动装置调整大臂朝向,在回转齿圈处设置障碍固定大臂,无手动回转装置只能先固定大臂,但周围塔吊要避让该塔。
(16)、有发生碰撞可能的各塔(区段)之间,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则。若因为一方原因不遵守防碰撞措施要求,发生碰撞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如因为双方或多方原因发生碰撞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总包部与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解决,纠其原因、查明责任,按各方责任大小进行不同的经济赔偿。
(17)、塔式起重机司机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地方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塔式起重机操作证,并经项目部入场三级教育和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群塔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因气候的异常变化或夜间施工,均有可能发生塔吊起重臂与相邻塔吊钢丝绳的碰撞情况,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避免相临塔吊同时在交叉作业面上工作。各区段须配备取得操作证的、经验丰富的信号指挥工,确保指挥时能兼顾邻塔的作业位置,以避免低位塔吊的起重臂碰撞高位塔吊的钢丝绳。同时,还要注意天气风速的变化,当风力达到6级以上(包括6级)时,塔吊必须停止作业。遇雾天或照明环境不良时应停止作业。
(2)、多塔作业时,各机指挥要默契合作,不得在大臂交叉范围内同时吊运,要合理安排吊运时间,使各台塔吊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空间工作。
(3)、高塔避让低塔。高塔在转臂前应先观察低塔运行情况再进行作业。
(4)、动塔让静塔。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5)、空载让重载。两塔同时运行时,空载塔吊必须避让重载塔吊。
(6)、前臂让后臂。当作业半径内有其他塔吊后臂时,必须判断
运行方向,前臂避让后臂。
(7)、客塔让主塔。塔吊回转进入其他塔吊使用区域时,应观察主塔大臂的停放位置,主动避让。
(8)、后塔让先塔。塔吊回转时首先观察相邻塔吊是否回转,应主动停机避让邻塔,确认安全后方可回转作业。
(9)、信号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作业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准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准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
(10)、必须对塔式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工配备对讲机,对讲机要统一设定频道,并必须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要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11)、信号工、塔式起重机司机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12)、信号工在指挥过程中,必须时刻目视塔机、吊钩与转臂过程,同时还须环顾相临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安全提示铃声。
(13)、必须在塔机起重臂、平衡臂端、塔帽顶端安装红色闪光灯和红色旗帜。
(14)、停机时塔式起重机在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的情况下,吊钩要起升到5米位置,将小车回收到临近塔身10米处。起重臂按顺风向停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15)、如遇突然停电或出现故障时,为使大臂不影响其它塔吊工作,减少碰撞危险。要用手动装置调整大臂朝向,在回转齿圈处设置障碍固定大臂,无手动回转装置只能先固定大臂,但周围塔吊要避让该塔。
五、群塔作业吊装施工措施:
5.1木模板吊装:
(1)、吊装木模板时应由持证的专业信号工指挥,模板起吊时应垂直起吊、稳起稳落、严禁大幅度摆动,起吊前注意检查模板是否与周围物体有刮兜现象。
(2)、地面操作人员在模板起吊时必须站在离开模板3m以外的地方,严禁人员随同木大模板一起吊。摘钩后,塔吊吊钩及钢丝绳必须超过木大模板操作平台围护架及其它障碍物后方可转臂。
(3)、吊装木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吊钩,吊装时必须挂好吊钩后才能起吊。
5.2周转材料、钢筋:
(1)、塔式起重机在吊运钢筋、周转材料(包括钢管、多层板、木方等)时,必须将两根钢丝绳吊索在材料上缠绕紧密,两个吊点长度必须均匀,材料吊起时,保证材料水平,预防材料在吊运中发生滑移坠落。塔式起重机在吊运材料时,要派责任心强的有证信号工指挥,不得无人指挥或乱指挥。
(2)、吊运零散材料或小于1m的材料使用容器或料斗吊运,码放材料高度不得超过容器或料斗边槽高度。短小材料严禁挂在长料上。
(3)、任何吊运工作设专人负责捆绑材料,未捆绑牢固严禁起勾,操作人员要精 神集中,劳保防护用品齐全。
(4)、成批量的材料严禁集中堆放在非承重的操作架上,只允许吊运到安全可靠处后进行传递倒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