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级建造师报名点选择,河南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和时间

首页 > 教育培训 > 作者:YD1662023-06-07 11:47:01

6月11日、12日及18日、19日,全国性统一举行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及翻译、社会工作者、高级经济五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保障考生健康安全,河南考区对参加上述五项考试的考生实行属地管理。考生网上报名时选择考区(核查点)为南阳的,均参加南阳考区考试。现将南阳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名称、时间及科目(详见有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考试名称

日期

科目

时间

二级建造师

6月11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0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4:00—16:00

6月12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09:00—12:00

注册计量师

一级

6月11日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

09:00—11:30

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

14:00—16:30

6月12日

计量专业案例分析

09:00—12:00

二级

6月11日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

09:00—11:30

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

14:00—16:30

社会工作者

6月18日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14:00—16:00

6月19日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09:00—11: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

14:00—17:00

翻译

6月18日

三级《口译综合能力》

09:00-10:00

三级《口译实务》

10:30-11:00

一级《口译实务》

10:30-11:30

二级《口译综合能力》

13:30-14:30

二级《口译实务》(交替传译)

15:00-16:00

6月19日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

09:00-11:00

一、二、三级《笔译实务》

13:30-16:30

高级经济

6月18日

高级经济实务

09:00-12:00

14:30-17:30

二、考点、考场安排

序号

考试

名称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号

1

二级建造师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西区)

南阳市雪枫西路1106号

1号教学楼

1-26

2号教学楼

27-54

3号教学楼

55-82

4号教学楼

83-110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东区)

南阳市北京南路539号

1号教学楼

1-34

2号教学楼

35-68

2

一级注册计量师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东区)

南阳市北京南路539号

4号教学楼(思邈楼)

1

二级注册计量师

1-2

3

社会工作者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西区)

南阳市雪枫西路1106号

2号教学楼

1-26

4

高级

经济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西区)

南阳市雪枫西路1106号

1号教学楼

1-3

5

翻译

(口译)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西区)

南阳市雪枫西路1106号

1号教学楼

4-7

翻译

(笔译)

4-8

三、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按时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分别为: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6月6日9:00-6月12日9:30;翻译、高级经济6月13日9:00-6月17日17:00;社会工作者6月13日9:00-6月19日14:00。请勿错过打印时间,并按照要求准备好应试物品。

2、提前了解南阳市疫情防控政策,严格落实《2022年度人事考试南阳考区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要求,自觉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提前下载、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根据自身情况做好核酸检测。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本人准考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接受体温测量。进入考场时,须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社保卡或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交考场内监考人员)。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核验身份时除外)。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考试期间,如身体出现异常,请及时告知监考人员。

3、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安排好食宿出行。自带车辆不能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以免拥堵。

4、每场考试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2小时内不得退场。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5、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考纪行为,展示南阳良好形象。

6、持续关注南阳市疫情防控政策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和考试安排,提前做好各项考前准备。因不符合防疫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四、考试有关规定(见附件)

1、2022年度人事考试南阳考区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2、考场规则

(1)考场规则(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纸笔考试)

(2)考场规则(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考试)

(3)考场规则(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电子化考试)

(4)考场规则(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电子化考试)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咨询服务电话:0377-61691179(纸笔考试)

0377-61691185(电子化考试)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6月6日

南阳考区人事考试参考考生疫情防控

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及相关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省外低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考生,入宛后落实“三天两检”,须提供第一场开考前72小时内的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省内低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含南阳市本地)考生,须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24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二)健康码为绿码,但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14天到达或途径标有*号城市的考生须提供第一场开考前72小时内的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所有考生均需下载打印、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确保信息准确、属实,不得虚报、瞒报。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须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身份证,将携带的《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交考场内监考人员。

(五)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六)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卡或红卡的;

(三)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24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14天到达或途径标有*号城市且不能提供72小时内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不能提供《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的;

(五)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六)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七)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八)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九)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十)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三、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七)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两剂次以上新冠疫苗接种。

(八)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须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考试举办地疫情防控具体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南阳市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附: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doc

考场规则

(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社会工作者

职业资格(水平)纸笔考试)

一、在开考前30分钟(国家另有规定时间的除外)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社保卡)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在座次表上签字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

二、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交卷离场。

三、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可携带电子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等规定的应试工具或参考用书。严禁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考试开始时,须先在试卷封面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须在专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须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和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喧哗。

七、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在座次表上签字确认后获监考人员准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服从考场监考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监考人员。

九、在考试中考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考场规则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考试)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

三、《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考试开考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自行处置。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考场规则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电子化考试)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应试时可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

三、应试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迟到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提前离场;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需确认其作答录音是否正常等。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应试人员可申请免费参加下一次同科目的翻译考试。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考场规则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电子化考试)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应试时可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另行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三、应试人员需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考试开考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应试人员可申请免费参加下一次同科目的翻译考试。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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