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里发的消息群主能删除吗,qq群主怎么删除群里成员的消息

首页 > 科技 > 作者:YD1662023-04-23 12:44:18

平台对群聊天内容有没有审查权和删除权?

下面这个判决持否定意见。法院认为用户在群里的聊天内容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平台方对群创建者、管理员负有管理责任,对群成员的聊天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管理员有删除权限、发布者有限时撤回权限。

背景

A公司和B公司都通过网络销售办公设备,都入驻政采云平台,二者有直接竞争关系。2019年12月,B公司员工在双方都是群成员的三个钉钉政采聊天群发布以下消息:

“近期接到多起投诉,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政采云名义,通过群内添加好友方式,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家公司:A公司……”

A公司认为该消息没有事实依据,构成商业诋毁,遂发律师函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诋毁A公司商业信誉的言论,在钉钉群内刊登致歉公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

A公司同时起诉了钉钉公司,主张钉钉公司收到要求其删除侵权信息的律师函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钉钉公司立即删除在“钉钉”平台的多个群内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

本案看点如下:

法院判定B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但早已过了发布者自主撤回消息的时间,此时如何处理?

钉钉公司作为平台,是否对用户聊天内容有审查义务?是否有“通知-删除”义务?

侵权人无法撤回消息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B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B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公司确实存在“冒充政采云名义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的情形,其员工发布的涉案信息应属虚假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在包含A公司潜在技术服务对象的政采云供应商群内,势必会对A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影响,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于A公司主张B公司停止侵权即删除侵权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涉案信息已经超过发布者可以自主撤回删除的时间,B公司客观上无法履行删除义务,判决赔礼道歉亦能够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平台权利与义务

钉钉公司认为用户聊天内容属于通信秘密,同时涉及隐私,平台对此不能触碰,也没有审查能力,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第一,用户聊天内容涉及通信秘密以及用户隐私,平台不得随意查询、收集、使用或处理。

第二,平台不具备判断聊天内容侵权的能力,也没有对聊天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律义务。

钉钉公司因此认为自己“无法也无须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进行是否侵权的审查,更谈不上删除或进行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功能设置上也无法删除具体聊天内容,仅能对“群”进行整体解散。

钉钉公司提出自己无法直接触碰具体的聊天信息、删除具体的聊天信息,仅能够对群进行整体的解散。信息删除的管理权限在群主与信息的发布者:

法院认为用户聊天内容属于通信秘密,根据以下规定,钉钉公司无权查看用户之间的通信及群聊信息:

法院还对平台管理责任进行细分明确,提出群聊天信息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平台对建群者和群管理者有管理责任,对群成员信息发布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义务。

处理结果

涉案侵权信息发布在钉钉群内,属于特定群组成员之间的互联网群组信息,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钉钉公司无权主动审查,也不具有对应删除义务,A公司以钉钉公司在收到其通知后未履行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三万元。

参考:(2020)浙0110民初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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