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的话,可以依法探望孩子,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无理拒绝,可以据此向对方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司法实际中有人民法院依法拘留违法人员强制确保探视权实现的案例。
那一方愚蠢到极点,这样对孩子好吗,怎么这么蠢。你们互相伤害就罢了,不要祸害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必须打官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