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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晚,时任原告酒店全日餐厅经理毛某某与被告通达第一分公司员工何某联系并将苹果、枣等货物交付给何某由其公司运输,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天津市XX号XX号XX层石某某1350356****”“都是一个人收吗?”,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图片显示青苹果(大)25×38=950,(小)17×100=1700,脆枣20×8=160,狗头枣40×6=240,包装盒57×6=342,合:3392。
通达物流《生鲜产品快件服务协议》通达物流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一分公司、关联公司,该协议中服务要求及费用条款中约定生鲜快件不支持转寄、退回。因收件方原因,导致通达物流无法派送成功,3天仍未完成妥投的,通达物流有权将托寄物按作废件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批货物分为144单进行投递,承诺妥投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22:00。运单显示2022年1月26日滞留上报,原因:运力不足滞留。有运单显示2022年1月28日17:09:15配送员收货,17:19:43,发起协商再投,运单无法正常派送,原因:要求拒收,备注:下次再投时间2022-01-2917:19:43,已发起协商再投,待寄件方审核。2022年2月4日17:17:15协商再投结果,审批状态:报废处理,审批意见:商家超时未处理。当日17:22:21站点操作报废。
文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君嘉华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实际损失225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达第一分公司之间就案涉货物运输形成的货运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案涉货物交付给被告通达第一分公司,被告通达第一分公司应将货物按约送达到原告指定收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货物滞留,被告在未与原告取得沟通、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有货物按照弃货处理,认为货物毁损的原因为被告管理混乱、运力不足、存储不当,故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本案货物虽发生被告逾期一天送达,但原告指定的收件人存在拒收以致投递未果,而原告所提供证据亦无法证明收件人拒收原因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被告在收件人拒收而原告并未再行变更指定收件人也未指示回退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对该货物按双方的协议约定进行了报废处置,并不属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主张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君嘉华酒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文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君嘉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文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君嘉华酒店与被上诉人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文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君嘉华酒店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赔偿货物损失,但从当事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系上诉人指定的收件人拒收货物而导致投递未果。根据《生鲜产品快件服务协议》第4.1.4项“生鲜快件不支持转寄、退回。因收件方原因,导致通达物流无法派送成功,3天仍未完成妥投的,通达物流有权将托寄物按作废件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将案涉生鲜货物作报废处理符合合同约定,不属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